【并非闲谈】致各级妇联的一封公开信

    全国妇联、湖北省妇联、恩施市妇联、巴东县妇联:
    你们好!我是自由职业者、自由音乐人、MiTi音乐网站长小T(笔名和网名),男,汉族,中国公民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一章第27条、第二章第33条、第35条、第40条、第41条、第48条、第54条之规定,就巴东县女青年邓玉娇刺杀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一案,对你们提出如下批评和建议:

    1、邓玉娇一案尽管目前尚未侦查并审讯、判决完毕,但是,无论邓玉娇作为已被拘押的受害人,还是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,抑或抑郁症患者,你们都应该出于人道主义和自身履职的要求维护她的合法权益,关心她的身心健康,接受她的正当诉求,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抚慰。至少应该有所动作和举措。我相信你们并非不知此事,而你们选择了一致沉默和集体失语,这是不对的,也是很悲哀的。我对你们提出严厉的批评。

    2、2008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妇联章程》)第4条规定: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,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,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,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”。鉴于邓玉娇一案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,影响巨大,请你们参照本条规定,对湖北省、恩施市、巴东县的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,协助这些部门和单位查处案发前后侵害邓玉娇权益的行为。

    3、《妇联章程》第5条规定:“关心妇女工作生活,拓宽服务渠道,建设服务阵地,发展公益事业,壮大志愿者队伍,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。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”。请你们参照本条规定,吸取邓玉娇一案的血的教训,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勤勉,更加敬业,扎扎实实做到关心妇女的工作生活,避免出现第二个邓玉娇,或者张玉娇、王玉娇、邓贵二、邓贵三之类的悲剧。同时,也建议你们在壮大志愿者队伍的工作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与号召力、影响力、公信力、作用力。邓玉娇一案案发后,已有网友和律师自愿前去巴东,他们是志愿者中最优秀和最勇敢的人,建议你们大力表彰并弘扬这种堪称伟大的精神。使和谐的社会更加和谐,稳定的中国更加稳定,在好5倍的基础上,争取人权比美国好的再翻一番。

    4、请认真领会并严格落实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同志于2008年10月31日全国妇联第十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幕之后,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的讲话精神。陈主席说:“妇联工作要努力实现大会提出的今后五年我国妇女发展的目标。要在推动妇女参与经济、政治、文化和社会建设以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这五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,尤其要把维权工作放在突出位置。具体说,就是要围绕中心、融入全局、搭建平台、服务妇女、维护权益”。当记者问到“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担任副委员长,能否介绍一下,怎样通过全国人大工作更好的推动妇女儿童工作”时,陈主席说:“我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这个岗位上,密切关注和积极推动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的实施,并围绕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,积极推动有关立法工作,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有更完善的法律保障”。

    5、知名作家梅桑榆在案发后曾经致电全国妇联权益部维权一处,他的个人博客中披露了与工作人员通话的全部内容。我对该工作人员的温和语气表示赞赏,但对其明确的态度表示遗憾。我想问一下,这名工作人员的态度,是代表全国妇联呢?还是代表她个人?如果代表妇联,我感到更加遗憾。这种情况下的不表态和不作为,无疑将堵住全国无数权益得不到维护、正义得不到弘扬、诉求得不到满足、情绪得不到稳定、冤屈得不到伸张、耻辱得不到洗刷、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妇女同胞们最后一扇希望之门。这扇门被堵住,将泯灭更多急迫的期冀,激化更加冲突的矛盾,给社会带来愈发危险的动荡与不稳定因素。妇联的同志们,希望你们三思!

    风起于青萍之末。邓玉娇一案的社会意义和深远影响,已经远远超出这起案件本身的性质与内涵。在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剧烈演变或者无声消褪的过程中,我希望妇联能做出应该做的事,发出应该发的话,在中华民族渊源流长而又苦难深重的历史上,记下光彩的一笔!

          此致
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 敬礼!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 MiTi音乐网 小T 2009年5月22日


    附一:信中所涉及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有关条款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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